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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法则的解读

类别:进出口贸易信息   发布时间:2025-07-14 11:48   浏览:

  

  进出口企业能够正在货色现实进出口前,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预裁定办理暂行法子》(海关总署令236号)和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8年第14号的相关向其注册地曲属海关申请做出原产地预裁定。对于具体产物原产地法则有疑问的!

  优惠原产地法则按照我国缔约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制定,次要包罗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法则和对最不发财国度零关税办法原产地法则。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法则中本色性改变尺度的》(海关总署令第122号,2005年1月1日实施)明白,其他货色一律合用四位税号改变尺度。例如,合用“焊接、封拆并满脚从价百分比尺度”;集成电(税目8542)不属于《清单》列名商品,合用四位税号改变尺度。

  原产地法则分为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法则。按照《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货色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令律例,原产地确定的根基准绳包罗完全获得尺度和本色性改变尺度。